問到底 No. 9008 20170131
美國 有一個高級司法官員,違抗特朗普的行政命令,並且要求屬下的律師不可以為特朗普的法令辯護。
幾乎是立刻,特朗普就把這位司法官員免職了。
這件事,使人聯想到香港若干司法人員的奇怪行為。
姑且舉出兩件事。
第一件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,他竟然有權允許侮辱誓詞的人第二次宣誓。他並不是第一個這樣做的立法會主席。以前的另一位主席,也同樣做過。
如果他們做得對,就不用以後的釋法了。使人很難明白的是,為甚麼他們要這樣做。而且,在做錯了之後,也不需要負上任何責任。
問題何在?
第二件是香港的律政司。
他的行為,更加奇怪。
佔中事件明明是違法行為,但他不起訴帶頭的首領。
市民只見到被投訴打人的警察被起訴,但整件事的發起者卻是逍遙法外,根本不起訴,更不用面對判決。
這樣奇怪的事情一再發生,到底是為甚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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